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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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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配字〔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单位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时停止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包括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工本费。 二、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后,《收费许可证》中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手工制品证书工本费收费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取消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并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收费许可证》(副本)邮寄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办理收费项目取消手续。 四、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后,暂无其他收费项目的单位,要将2009年1月1日前收费资金余额进行清理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同时认真清理进出口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并将收据清理结果报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的规定并按照要求,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反馈,有关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联系电话:010-84095551转7613,010-84095112; 传真:010-84095113.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99号(许可证局)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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