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文件
商配财字〔2010〕28 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审〔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开展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就以下内容对本单位2009年度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一)是否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二)是否按照上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正确开具专用收费收据;
(三)2009年度(收费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是否足额上缴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
(四)是否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商配字〔2008〕10号)规定,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
(五)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六)收费许可证执行中的其他情况。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收费许可证执行情况自查,并在此基础上上报自查报告,报告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收费公示组织和现场实施情况、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公示情况;
(二)2009年度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收缴及上缴情况;
(三)专用收费收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收据使用数量,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对收据的领、用、存设置台账登记;
(四)工本费收缴、上缴中存在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情况;
(六)工本费收缴银行帐户的开立、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四、按照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对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审验,请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自查并按时上报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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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