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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蓄电池出口企业应及早应对欧盟新《电池指令》
从2008年9月26日起,欧盟新的《电池指令》(第2006/66/EC号指令)法规将开始实施。新《电池指令》的监管范围涉及所有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事宜并明令禁止销售汞含量、镉含量超标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包括装置于电器内的同类产品。 新法规规定,所有电池生产商均须在销售电池的每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电池指令》还就电池回收及循环再造计划订立最低规定,其中包括生产商对该等计划的出资规定。生产商须承担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工业、汽车及便携电池与蓄电池的成本。此外,《电池指令》还对电池须容易从设备中拆除、循环再造及处理以及标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蓄电池出口生产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到欧洲、澳洲、北美、中东、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欧盟新的《电池指令》必将对出口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业内人士提醒国内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早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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